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妻子离世留下债务,丈夫可以放弃继承遗产来“免债”吗?

生老病死是人生常态,亲人离世后留下未偿还的债务,继承人放弃遗产就能“一走了之”吗?债权人该如何追讨这笔债务?近日,平潭法院审理了一起妻子离世后留下遗产和债务,丈夫放弃继承遗产,想要免除债务的案件。

妻子车祸欠巨款,丈夫放弃继承想免责

2019年7月,王美(化名)不幸遭遇车祸,送往医院抢救。因伤情严重,王美收住在重症医学科治疗。2024年初,王美病故。在此期间,王美花费医疗费上百万元。医院多次向王美家人、车祸事主催讨医疗费,均未果,无奈之下,将王美的父母、子女和丈夫告上法庭,要求他们在继承王美遗产范围内承担责任。王美生前有两笔申请执行的债权和由于车祸受偿的赔偿款均系其遗产。

“我和王美都是低保户,这么多的医疗费已经超过了正常治疗费用,我们怎么负担得起呀?”王美的丈夫在法庭上表示,案涉的巨额医疗费不属于正常的夫妻共同债务,而且王美生前两笔申请执行的债权无法实际履行到位,王美并无财产可以继承。

“我们没有继承王美的遗产,也放弃对王美遗产的继承。”最终,王美的父母、子女和丈夫均选择放弃遗产。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之间有相互扶持的义务,尤其在一方重症需要治疗时,另一方更应共同承担相应责任。因此,案涉的医疗费应当认定为王美与其丈夫的夫妻共同债务,王美的丈夫作为生存一方应当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王美的遗产为两笔享有追索赔偿款的债权,继承人均确认未继承王美的遗产,也均放弃对王美遗产的继承权,医院亦未举证证明王美的子女和父母有实际继承王美的遗产,故王美的子女和父母依法可以不负偿还责任。王美的丈夫作为生存一方对夫妻共同债务承担清偿责任,其责任财产已包含从王美处继承的遗产,因此无必要再基于其继承人的身份确认其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一、债权人必懂的两条“破局法则”

“放弃继承”不是债务“防火墙”。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明确表示,未明确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若债务本身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家庭共同债务或继承人实际继承了遗产(如隐瞒遗产),即使继承人书面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债权人仍可追讨。

精准识别债务“共同”或“个人”属性。精准识别夫妻共同债务和个人债务的区别,关键看债务的“用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以下情形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一方事后追认;一方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如医疗、教育、房贷);一方超出日常需要负债,但债权人能证明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即使配偶放弃继承,仍需对债务承担清偿责任。若债务属于个人债务,仅能从被继承人的遗产中清偿,若遗产不足以偿还或继承人放弃继承,债权人无权要求继承人“自掏腰包”。

二、债权人维权的3个“实操锦囊”

第一时间固定债务证据,别等遗产“消失”。保留合同、借条、医疗单据、转账记录等原始凭证,注明债务发生时间、用途及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若被继承人去世前已离婚,需额外证明债务用于离婚前的共同生活。

查清债务性质,“夫妻共同债务”是维权突破口。重点调查:债务是否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是否用于配偶或家庭共同支出?若怀疑债务被恶意转移(如离婚前突击负债),可申请法院调查夫妻共同财产流向。

紧盯“放弃继承”的合法性,防止“假放弃、真转移”。债权人可要求继承人提供书面放弃声明(口头放弃无效),并核查是否存在“先放弃、后私下继承”的情形(如继承人实际占有遗产却未登记)。若继承人在诉讼中首次提出“放弃继承”,可请求法院审查放弃时间是否在遗产处理前,是否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恶意。

法官提醒:

继承人放弃遗产≠债务悬空,债权人无需恐慌。只要精准把握“债务性质认定”和“证据链完整性”,即使面对“集体放弃继承”的困境,也能通过法律途径让责任主体无法“全身而退”。

来源:海峡都市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