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篮球场上拼抢,意外伤害谁买单?

海峡导报·新福建客户端8月15日讯(记者 陈捷 通讯员 思法/文 杨希/漫画)篮球场上激烈拼抢,带来了意外伤害,谁来买单?近日,厦门市思明区法院发布了这样一起案件。

此前,厦门某社区自发组建了篮球爱好者群,常在群里各自约着打比赛,老陈和小王都是篮球爱好者,经常积极参加群里的活动。

事发当天,老陈和小王还有其他球友又相约一起打球。赛场上,老陈快攻向前长抛球,小王从老陈身后抢断球,因为两人用力方向不同,老陈受伤倒地,送医确诊骨折。

老陈认为,是因为小王的犯规行为导致他受伤,所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王赔偿他受到的损失。

面对起诉,小王却认为,篮球运动作为一项对抗性较强的体育活动,比赛中的身体接触难以避免,老陈作为中年人,应该知道参加篮球比赛可能存在风险,自己的抢断传球动作属于正常打篮球的动作,不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所以老陈应当自行承担运动风险。

老陈和小王还各自申请了球队队友出庭作证。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小王行为是否构成犯规并不明确,但即便其存在犯规行为,根据各方陈述,小王的行为针对的是老陈所控制的篮球,而非老陈的人身。同时,篮球运动参赛者在防守时具有侵略性,高度紧张的氛围会导致参赛者将全部注意力集中于运动本身,在瞬息之间作出技术动作的判断,很难要求参赛者在防守时一定的接触行为都经过深思熟虑,且做到合理规范。此外,社区篮球活动纯属业余性质,参赛者无论是对比赛规则的理解、对技术动作的运用,还是对风险的防范准备,都无法与职业参赛者相比,小王作为业余爱好者,对其犯规行为不宜过于苛责。

最终,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小王对老陈构成的伤害具有故意或重大过失,驳回了老陈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运动前要注意这个“免责条款”

法官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明确规定了“自甘风险”规则,是侵权责任的一种免责事由,是指受害者明知所参与的文体活动具有一定风险而自愿参与,在活动中因为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如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没有故意或重大过失,受害者应自行承担风险、自负其责,不能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

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通常包括,具有一定身体对抗性的竞赛活动、冒险类活动等,如两人掰手腕;各类具有身体对抗性的运动竞技活动,如球类运动、各类极限运动等。如自愿参与上述活动,应对活动安全风险及自身运动能力、接受风险能力进行充分考量。

来源:海峡导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