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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约定“禁养宠物”,租客养猫被法院判决支付违约金及损失

新京报讯(记者张静姝 通讯员王江涛)近日,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因养宠引发的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新京报记者了解到,2023年4月,大学生小林与某房屋租赁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租金标准为每月5400元,合同明确约定“禁止养宠物(经甲方同意的除外)”,违约金为月租金的200%。

一年后,小林退租,房屋租赁公司收房时发现屋内存在猫毛、家具抓痕、电视损坏等问题,遂起诉要求小林支付违约金、维修费、租赁税费等共计3.4万元。小林辩称,签约前已获房屋租赁公司工作人员口头同意养猫,且部分损坏属正常损耗,房屋租赁公司“提灯验房”,主张的赔偿费用过高,属于恶意讹诈。

法院审理认为,该案中“禁养宠物”条款内容明确,目的是保护租赁物,未显著加重承租人责任;且条款内容具体明确,属于房屋租赁市场常见条款,应为有效条款。小林未能提供证据证明房屋租赁公司同意其养猫,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其擅自养宠物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至于小林认为部分损坏属于自然损耗,法院经审理认为,损失赔偿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真皮沙发、餐椅、床具等因宠物抓挠造成的结构性损伤如大面积抓痕、皮质撕裂,并非正常使用所致;窗帘、床垫等因宠物毛发及污渍产生的清洗费用亦属于实际损失,应予赔偿。而针对壁纸翘边、纱窗开关老化等房屋长期使用中的自然损耗,应由出租人自行承担。

最终,法院结合物品购置凭证、折旧率及维修、清洗票据,支持房屋租赁公司主张的维修费、清洗费共计13000元。

另外,法院认定小林擅自养宠构成违约,应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应当以“填补损失”为核心,坚持“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民法典》第585条的相关规定,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法院可根据当事人请求适当调减。最终,结合双方过错程度及损失情况,法院酌情将违约金调整为1000元。

至于租赁公司主张的税费,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第4条的相关规定,房屋租赁税费的法定纳税义务主体为出租人,租赁合同中“税费由承租人承担”系双方对费用最终承担主体的约定。经核查,小林支付的租金中已包含税费,房屋租赁公司另行主张税费属于重复收费,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最终法院判决小林向房屋租赁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各项损失共计14000元,小林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维持原判,判决现已生效。

编辑 彭冲

校对 赵琳